请你告诉我,为什么我会盯着这些自由看,而且愣了这么久……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40周年


40年前的4月17日,加拿大正式通过《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加拿大总理贾斯廷·特鲁多总理发表纪念声明:

“40年前的今天,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和我的父亲皮埃尔·艾略特·特鲁多(Pierre Elliott Trudeau)总理签署《1982年宪法法案》宣言,正式通过《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这个宪章保护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成为了我们加拿大人的标志,使我们能够展现我们的个性并庆祝我们各自的不同。这个宪章建立在我们的平等、正义和自由之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将我们作为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更加紧密地凝聚在一起——这个宪章还使加拿大成为来自全球各地的人们安家立业的首选之地。”

“在我们努力打造一个对所有人更平等、更公平的国家之时,这个宪章的精神是激励我们所有人的源泉。在我们从COVID-19大流行病中复苏的时期,我们知道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以帮助众多加拿大人克服他们在参与社会和经济方面所面临的障碍。这包括正视我们历史上的痛苦真相,并采取有意义的切实行动来抗击一切形式的仇恨和歧视。”

“今年也是《1982年宪法》第35条颁布40周年,该条款承认并确定第一民族、因纽特人和梅蒂斯人的原住民地位及条约权利。当前,在我们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之际,我们将继续与原住民合作推动有意义的和解,实现新的民族对民族、因纽特人与王室,以及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我谨代表加拿大政府,邀请所有加拿大人继续履行我们对宪章的集体义务,秉持宪章所承载的、保护我们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内容,让我们努力打造一个惠及所有人的更美好未来。”(内容源自总理办公室

英语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法语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宪章通过之前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简称“权利与自由宪章”或“宪章”,英语: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法语:La Charte canadienne des droits et libertés)于1982年4月17日由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签署成为法律。

在宪章之前,有1960年制定的《加拿大人权利法案》。然而,人权法案只是一个联邦法规,而不是一个宪法性文件。作为联邦法规,它范围有限,很容易被议会修改,也不能适用到省级的法律中。此外,加拿大最高法院对此法案的解释也十分狭义 。

《加拿大人权利法案》的相对低效性促使很多人行动起来,以增加加拿大对权利保护的力度。经过总理皮埃尔·特鲁多的努力,1982年,作为对加拿大国会请求的回应,英国议会正式将宪章颁布为《1982年加拿大法案》的一部分。

加拿大人有哪些“权利与自由”

根据《宪章》,加拿大人拥有以下权利与自由(简版):

权利与自由保障(第1条):在自由民主社会能辩解的合理限定范围之内,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依照明法保障其列明的权利与自由。

基本自由(第2条):包括“良心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结社自由”。

· 良心自由:亦称“思想自由”或“理念自由”,指“个人拥有独立思考于他人之外的事实、观点与思想之自由”。

· 宗教自由:亦称“宗教信仰自由”或“信仰自由”,指“一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和传统”,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到社会的迫害或歧视”。

· 言论自由:亦称“表达自由”,指“一个人可以按照其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而不用受到任何人‘在事前’审查及限制,也无需担心“在事后”受到政府或他人的报复”。

· 新闻自由: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包括其他方式的广播通讯自由,亦可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 和平集会自由:除了指“拥有可以和平参与任何集会的权利”,很多时都用来指“在特定课题与政府对立之时,反对者有权就此课题集会反对”。

 

· 结社自由通常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结社(如公司,企业)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政治、宗教、学术、慈善等结社(如政党,教会,协会,慈善组织)。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明文保障的结社,主要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结社。

基本权利(第3-33条):包括“民主权利,迁徙权利,法律权利,平等权利,语言权利及其他权利”。

· 民主权利(第3条):投票权,和有被选为立法机构议员资格的权利。同时在第4条限定,“立法机构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 迁徙权利(第6条):进入、离开加拿大、移居到和定居在任何省的权利。

· 法律权利(第7-14条):保证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的权利。反对无理搜查和没收的权利。不被擅自拘留或禁闭的权利。得到法律咨询和人生保障的权利。在犯罪和判刑方面的权利,比如被假定无罪的权利。不受任何残酷、非常规待遇和惩罚的权利。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在诉讼中获得翻译的权利。

· 平等权利(第15条):法律面前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福利。

· 语言权利(第16-22条):英语和法语为加拿大的官方语言。所有人皆可在任何议会及法院的任何辩论和程序上选择使用双语之一。国会及政府法规、文献和议会程序一定要用双语印刷并提供服务,由居民自由选择。

· 其他权利(第27条):宪章一定要保护和改善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传统,并与其保持一致。

· 不理会条款(第33条),The Notwithstanding Clause,该条款赋予议会或各省立法机构有权否决该宪章中的任何一项条款(但该否决决议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此33条款被法学界认为是整个宪章34项条款中“最具争议的一项”。此条款自问世40年来于加拿大全国仅被引用过15次,属魁北克省用得最多。魁北克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不断援引此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法语语言法。

小编相信,《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中所写下的那些“自由”,任哪个国家的宪法也不会落下……只是谁能告诉我,为什么我会盯着这些自由看,而且愣了这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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