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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来加探亲得急症,纳税人儿子帮付的医疗费能否抵税?有答案了

每年,有500多万加拿大人申请“医疗费用税收抵免(METC)”,它为符合条件的个人为“自己、配偶或同居伴侣或受抚养的亲属”所支付的“高昂医疗或残疾相关费用”提供税收减免。

近期,一宗税务判案曝光,一名纳税人为其来加探亲的父亲支付生病期间医疗费用的申报并不满足抵免要求,法院的审理令人更加明白了相关规则的应用。

事发经过

2019年5月,这位纳税人的父亲持加拿大访问签证抵加,计划在加拿大停留两周。不幸的是,停留期间,他的父亲心脏病发作,在加拿大住院六周,直到2019年7月。

该名父亲在住院期间获得了急症治疗,康复治疗。该名纳税人为其支付了全部费用(约$1.87万元)。

2020年初报税时,纳税人在“医疗费用税收抵免(METC)”项下申报了这些费用,但加拿大税务局(CRA)拒绝了他的申请。

纳税人坚持认为这笔申请符合要求,因此将CRA告上法庭。

三个条件

依照规则,申请“医疗费用税收抵免(METC)”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相关医疗费用的接受者必须与纳税人有关。

其次,受助人必须依赖纳税人的支持。

第三,如果受助人不是纳税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或子女孙辈,那他们就必须是纳税人“一年中任何时候居住在加拿大”的亲属。

本案中,纳税人与受助人是父子关系,这第一条显然没有问题。

第二条也没有问题,该名父亲的所有花销事实上全部依赖于儿子,包括旅行、住宿、生活以及后续意外发生的治疗和康复等费用。

本案中唯一有争议的只有最后一条,尤其是“一年中任何时候居住在加拿大”这句话的含义。

此“居民”非彼“居民”

纳税人将这句话理解为“在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合法居住在加拿大的人”——纳税人认为,在持合法签证居留加拿大期间,他的父亲就是“加拿大居民”。

CRA不同意纳税人的观点并指出,《所得税法》在将“居住在加拿大”作为征税基础时,使用的是《普通法》对“居住”的定义,体现的是“加拿大普通居民”的概念。

法官听取完双方意见后指出,本案可以被归结为“该名父亲是否可以在2019年的任何时候被视为‘加拿大实际居民’”。

法官认为,该名父亲此行的目的是在有限时间内探望其在加拿大的儿子和其他家庭成员,如果不是心脏病发作,他将在两周后返回他的居住地,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该名父亲打算留在加拿大。

“这位父亲从未改变或打算改变他的意图、习惯或住所,由于心脏病发作,他被迫推迟六周回国,因此,他并不是真正的加拿大居民。”

据此,法官驳回了纳税人的申诉,支持CRA的决定。

医疗费用税收抵免(METC)

根据联邦“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加拿大居民可以申请的医疗费用“抵税金额”是“医疗费用超出年净收入3%或$2479元(以较低数字为准)的部分”;申请期间是“课税年度任何连续12个月内支付的费用”。

“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受抚养亲属医疗费用的抵税金额”是“医疗费用减去受抚养人净收入的3%或$2,759元中的较低者”。

符合条件的“其他受抚养亲属”包括“成年子女孙子女,父母祖父母,亲/堂/表兄弟姐妹(cousin),伯父/叔叔/舅舅(uncle),伯母/姑姑/姨(aunt),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nephews/nieces),前提是“依赖纳税人的支持并且在一年中任何时候都是加拿大居民”。

各省和地区均有各自的医疗费用抵免项目,纳税人需按照相应省级门槛计算对应金额。

注:本文为“新闻报道”,专业税务详情请查询CRA官网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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