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省民事解决法庭日前驳回了一名华裔男子的小额索赔诉讼请求——该男子以$200元购买了一台1997年的奔驰汽车,现要求卖家赔他$4,600元。
仲裁庭文件显示,华裔男A某以$200元价格购买华裔女B某一台1997年奔驰汽车。A某表示,卖家B某当时告诉他,“这辆奔驰已经10多年没有使用,但是能开,只需换个新电池”。但是,当A某换完电池,奔驰车还是不能开……于是他又花了很多时间和金钱试图修好这台奔驰车……然而,汽车始终不能开。于是A某要求退车,并要求B某退还其所有相关花销。但B某不答应。为此,A某将B某告上民事法庭,要求对方赔他$4,600元,包括购车款$200元,以及拖车、零件、技师及他个人的人工费用合计$4,400元。A某同时指控B某,在双方办理车辆过户之前,B某并未向其透露“这辆车之前有超过$2,000元的损坏维修费用”。A某还表示,如果B某支付全部索赔金额,A某愿意把奔驰车还给她。B某在法庭上表示,她当时告诉A某的是“不保证这辆车还能开”,但“A某仍然同意以$200加元购买这辆当时不能行驶的汽车”。A某强调,“一辆车况良好的汽车不可能只买$200元……”
仲裁庭成员Leah Volkers表示,二手车销售中,“买家当心(buyer beware)原则”是被公认遵循的“一般规则”。“此规则意味着,买家无权仅仅因为车辆在销售后不久发生故障而获得维修费用等损害赔偿。”“相反,未能对车辆进行完善检查的买家必须认可自己所面临的故障风险,包括‘他们做了一笔糟糕的交易’,以及‘他们没有得到他们自认为应该得到的东西’……”“……买方必须证明卖方存在欺诈、疏忽失实陈述/虚假陈述、违约、违反保证或已知的潜在缺陷,才有权获得赔偿。”仲裁庭成员Leah Volkers表示,仲裁庭支持B某所称“车况良好不可能只买$200元”的说法——“被告B不太可能将一辆状况良好、公里数很短的汽车只售$200元……”并且,仲裁庭相信A某在执行转让/交易前“一定知道该辆汽车不能行驶”的状况”——因为当A某检查该辆汽车时,其唯一使用的办法就是雇佣拖车(将其拖往汽车修理厂)。仲裁庭认为,被告B告诉原告A奔驰不能行驶的可能性更大,被告B没有歪曲汽车的真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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