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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换汇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成为重点打击对象!

自2019年2月1日起,任何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通过微信换汇和朋友圈换汇都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是重点打击对象!

 

 

“非法”业务包括

 

  • 虚构支付结算,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 公转私、套取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 支票套现,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 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外 汇 相 关

 

倒买倒卖外汇,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

 

变相买卖外汇,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其中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

 

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属重点打击对象。

 

 

情节严重性判断

 

“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 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 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 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 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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