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哪里都有奇葩,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个在分手后不仅向女方索要每月1200加币的赡养费,还要求瓜分女方个人房产升值费的一半,约30万加币的奇葩男子!
根据法庭文件显示,在大多伦多地区,一名47岁的华裔女子和一名46岁的白人男子因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于2005年开始恋爱。双方与各自的前任各有一名女儿。
从2009年10月15日开始,两人开始同居。尽管他们曾在2013年因为发生争执而接到刑事限制令,但双方仍维持伴侣关系,之后又和好了。
和其他情侣一样,两人曾一起结伴出游,一起娱乐消费等等。
原本男方年收入有6万5千加币,但是他在2009年失业,2010年5月还出了车祸。之后他就称自己残障,再也没有工作过。而女方在两人同居期间一直全职工作,年收入在70500至85000加币之间,2016年后年收入超过了9万元加币。
至于之前提到的房产,则是女方在2006年自己购买的,那是在他俩开始同居的三年前。双方均承认,男方从未对房屋作出任何财务贡献,包括缴付按揭贷款、水电费或物业税。
但是,在这起诉讼案中,男方向女方索要的并非整个房产,而是这个房屋从2008年10月至2016年1月的升值部分的一半,约30万加币。
不然的话,男子要求女方支付他维修和保养房屋所付出的劳动费,按时薪50加币计算!他声称自己于此期间的劳动价值为36.8万加币,这里面还包括自掏腰包儿、价值2600多加币的材料费。
男方宣称,双方曾达成协议,他留在家中照顾两名孩子,同时,他对房屋进行了大量的维修保养工作。因此,女方才能专心追求自己的事业,令其工资在这些年里大幅增长。
对于男方在诉讼案中的种种要求,法官认为:
男方的劳动并没有让女方的财富增加,他也没有因劳动而被剥夺任何权利。相反,在男方失业期间,包括清洁、洗衣服和做饭等大量家务仍是由女方在做。
而女方的女儿在两人开始同居时就已是“青少年”,男方不能证明他对女方的女儿在学业或课外活动方面提供过任何协助。而男方的女儿尽管只年仅12岁,但男方照顾自己的女儿是理所应当。
在2010年5月的车祸后,男方称自己“完全残障(totally disabled)”,无法工作。但他却不能提供医生文件来证明此事。在2012年之后,他更没有了任何治疗纪录。
男方在失业后的2010至2014年期间,曾试图在密西沙加的家中开设摄影室,但他自己在5年创业计划的第4年决定放弃。这与他所说的在家全职照顾孩子和房屋并不相符。同时,在男方决定放弃摄影生意后,女方还试图说服男方去寻找其他工作。
另外,法官确认男方在2016年和2017年的收入是14400加币,所以男方在2018年和以后的生活中,应有能力找到最低收入的工作。
基于双方同居长达7.2年,男方要求的补偿相当于每年5万加币,这完全超过了女方税前收入的一半。而男方要求的时薪50加币,相当于年薪10万加币,这已超出常理。同时,女方工资每年增长2%至3%是公司所有雇员的工资涨幅,这涨幅与男方无关。
男方宣称在同居关系期间财务损减的大约5万加币,包括车辆等资产贬值,每月220元的儿童赡养支付,以及外出旅行等。这些财务损失和女方无关。
男女双方一直各自拥有分开的银行账户,分开理财。除女方提供给男子的一张信用卡附卡,以及男方向女方支付过食物开销等费用之外,两人没有共同账户,也没有共同的储蓄。哪怕是两人一起度假,也是分摊开支的。
因此,法官认为,男方从这段关系中所获得的好处,已平衡了他的付出。所以,他没有资格获得任何经济补偿。
但是,基于女方年收入接近10万加币,法官裁定,女方需向男方支付一笔追溯至2016年1月的赡养费,18480加币。同时,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每月638加币的赡养费,以帮助男方度过过渡期。之后,男方应该有能力回到之前全职工作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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