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啊,帮咱闺女买套房
回头去你那儿上学啊
华裔女子郑某,家住安省大多地区烈治文山市,她的姐姐、姐夫都在温哥华。姐姐的女儿想于2012年秋季考取多伦多大学,于是姐姐便委托郑某在多伦多地区买套房,让女儿以后上学住。
2011年,郑某在地产经纪的帮助下,于万锦市以50.99万元买下了一所公寓的楼花。交房日期是2012年10月。
妹啊,我跟你姐夫离婚了
但房事让你姐夫接着办啊
在交房前,姐姐两口子离婚了,但他们为女儿购房上学的计划并未改变。买房之事由郑某的姐夫继续承担。
在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协议时,郑某的姐夫恰巧身在中国来不了,于是便委托郑某代为签署协议,并交了4万元订金。
郑某姐夫返回加拿大后,立即提供了相关证件,并把自己的名字添进了购房协议。但因开发商政策所限,郑某的名字不能从购房文件上取消。
姐夫之后申请了房贷,完成了最终的购房程序,这些郑某没有牵涉其中。之前由开发商代为申请的2万4千元安省新房退税(New Housing Rebate),也由开发商直接交给了房屋的真正持有人–郑某的姐夫。
姐夫啊,外甥女没考上
那房咱给卖了吧
房子本是买来给姐姐的女儿就读多伦多大学用的,企料该外甥女却因成绩不佳未能考上,只能留在温哥华继续读书。
此时房价已涨,于是郑某建议姐夫,将房子卖掉算了。
2013年4月30日该房售出。郑某姐夫还算仗义,将所得房款全数交给了自己的前妻,即郑某的姐姐。郑某没有从中拿走一分钱。
此时,税务局跳出来了
“不行,你必须把当时由开发商代为申请的2万4千元新房退税给我们退回来!”
税务局认为,开发商以郑某的名义提交的退税申请,不符合他们退税的标准。
购房文件中有郑某的名字,郑某买物业给外甥女住,外甥女与郑某不存在“亲友关系”。按税法的界定,“亲友”关系是指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
换句话讲就是:你买房你不住你让你“亲友关系”之外的亲友住……你没资格申请我们的新房退税。
法官却不这么认为
郑某和税务局打起了官司。法官不认可税务局的意见。法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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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代姐夫购房的目的是为了让其外甥女在多伦多大学读书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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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上虽有郑某的名字,但她只是临时授权代购方,只不过是因开发商的政策而无法消除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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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的姐夫买屋给女儿自住,此屋符合申请新房退税的规定。
加拿大税务法庭于7月13日判决,郑某的新房退税申请合理,要求税务局重新审议该宗案例,驳回税务局的追税要求。
移民家庭们,这会不会是个“申请新房退税”的“空子”呢?
古人有云,要钻空子须趁早。在税务局填补此道裂缝之前,我们要不要抓紧时间也行动一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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