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幼儿在乘坐机动车过程中遭遇意外,产品质量与监护责任的边界如何划分?8月14日,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图源网络 仅作示意
原告宗某、吴某系夫妻,育有女儿(5岁)、儿子(2岁7个月)。
2023年5月1日10时左右,,宗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载吴某及两子女到医院看病。妻子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儿子在第三排左侧座位玩手机。
10时30分左右,宗某开到路口等红绿灯时,妻子注意到女儿将座位靠背调得很低,转身发现椅背已经压到了儿子的头。妻子呼叫儿子,儿子没有任何反应……宗某赶紧停车检查,发现儿子已无呼吸、丧失意识、全身青紫。
11时许,宗某驾车赶到医院,不幸的是,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记载为“缺氧缺血性脑病”。
17时,宗某接受当地派出所询问时表示:其子系被汽车座椅挤压窒息死亡。
随后,家长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认为:
· 案涉车辆存在设计缺陷——其座椅调节无自动感应回缩功能且压力过大;
· 被告(车辆生产者)未尽警示义务——车辆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
被告(车辆生产者)辩称:
· 案涉车辆经国家强制认证,座椅调节为手动可控,符合国家标准;
· 车辆《用户手册》已提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范,无不合理危险。
本案事故系原告未履行监护职责、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儿童自行操作所导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 案涉车辆为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7人,2021年3月经检验合格出厂。
· 车辆《用户手册》中有关于“警告、告诫和注意”的标注说明,并在“座椅与保护装置”中提及“为了降低伤害风险,车内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与“警告:如果未将儿童正确安置在儿童保护装置内,则儿童可能在碰撞事故中受到严重甚至致命的伤害。请按照儿童保护装置上的使用说明正确安置儿童”等内容。
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存在多重监护失职:一是未为两岁幼儿使用安全座椅;二是放任幼儿在车辆行驶中脱离监护,让5岁儿童自行操作座椅,且长时间未关注孩子动向及状态。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宗某、吴某的诉讼请求。
新闻源自:上海高院,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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