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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27年老移民因回国探亲惹上麻烦,PR身份可能不保!案件引发巨大争议!

因“多次回国探亲”,一位在加拿大生活了27年的“老移民”或将被​剥夺永久居民身份(PR)​。这位56岁男子已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希望获得《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保护……

然而,《宪章》只保护“加拿大公民”,保护不了“永久居民”。不过,此案对于控方而言也有难度,因为移民局必须要证明两件事……

此案目前还没有结论,但此人经历以及控辩双方的主张值得一读。以下内容均源于法庭文件。

简单说来,如果“难民”是A,“永居”是B,“回国”是C,那么,从A到B之后,你是否就可以CCC……了呢​?

控方认为,因为C与A矛盾,因此B就不存在。而辩方认为,此案只涉及到B和C,只要C合法,那B就没问题。

1997年,少数族裔罗姆人Roman Slepcsik从捷克共和国来到加拿大,以“逃离迫害、歧视与暴力”为由提出难民申请。1998年,他获得庇护。1999年,他成为永久居民。​

他在安省建筑行业工作了24年,并晋升为公司管理层,直到疫情期间被解雇……

本案的关键是:他在取得永居身份后,两次续签捷克护照,并多次返回祖国探亲:

2001年,他回国把妻子和两个女儿带来加拿大;

2006年回国“照顾因工伤住院的哥哥”;

2007年回国“参加叔叔的葬礼”;

2011年回国“参加母亲的葬礼”;

2013年和2014年两次回国“照顾哥哥”;

2019年和2020年两次回国“探望患癌的兄弟”。在最后一次返回加拿大时,他在皮尔逊机场被加拿大边境局官员“作了标记”。

他为什么会被“标记”,这里需要了解一下​加拿大的法律变更。

2012年,为打击虚假难民,时任保守党政府修改法律,允许撤销前难民的受保护身份,同时取消他们的永久身份/居留权。

新法之前,“​边境执法者对已获庇护者撤销保护的案件数量”为平均每年40例,新法后,2013年蹿升至150多例,2019-2022年间平均每年350例。

​2021年5月,加拿大边境局向“难民保护仲裁庭”申请终止Slepcsik的受保护身份,理由是”Slepcsik自愿再次寻求捷克共和国的保护”。

说白了就是:之前你是A,所以你才会有B,而你一直CCC……说明你已不是A,所以你就没了B……

2023年4月仲裁庭宣判,“Slepcsik不适合留在加拿大”——“他使用捷克护照自愿返回捷克,可视为其再次寻求该国的保护……根据2012年法律的变更,Slepcsik立即失去永久居留权。”

随即,加拿大移民局以“无法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捷克共和国对Slepcsik是否安全”为由正式宣布取消他的“受保护身份”,其“永久居留权”也自动失效。同时,禁止他申请“临时居留”、禁止他“以人道主义理由重新获得身份”……

Slepcsik面临“即刻遣返”,但他“不涉及此案的妻子”和“两名已经入籍的女儿”可以留下。

Slepcsik在一份宣誓书中说:“我一直认为,‘拥有永久居民身份’就意味着‘我是加拿大人’,只要我缴纳税款并履行所有作为加拿大人的责任,我的身份就是安全的。”

“如果我被迫离开加拿大,其所带来的心理影响……难以用语言表达,我的生活全在加拿大,这里就是我的家。”

上周,多伦多举行听证会,Slepcsik的律师团辩称,“撤销当事人受保护身份的决定不仅不公平而且不合理。该决定违背了《宪章》保障,当事人所面临的严重后果违反了他所应享有的安全权利。”

Slepcsik的一位律师Prasanna Balasundaram表示:“这种对个人安全的剥夺与‘基本正义原则’不一致。”

“相关法律条款过于宽泛且已经对那些在加拿大生活了几十年的人产生严重影响——他们因令人信服的个人原因返回祖国,该旅行本身并不涉及欺诈、虚假或虚报记录。”

Slepcsik的另一位律师Barbara Jackman表示,认为一个人“不适合入境”或“应该被驱逐”,其原因通常是“犯罪行为、对国家构成安全威胁或者他们的健康状况可能对医疗系统造成负担”……”

“而现在,因前往探望病重的家人就被驱逐?这对“移民”来说“有损尊严、非人性化以及十分不尊重”。

Jackman律师说:“没有犯罪,难民身份就被终止了,仅仅因为他们回了一趟家?他‘永久身份’的权利呢?没人在意吗?”

代表政府的律师团请求法院驳回此案。他们不断强调,根据国际难民法,“难民保护”仅在“其个人无法返回祖国时”才有效。注:该“无法返回”通常不涉及“财务原因​”。

政府律师Meva Motwani表示:“难民的永久居留身份并不是绝对的,难民的永居身份应基于他们的难民身份。”

不过,政府律师也承认,加拿大移民局及边境执法者现在必须证明两件事:第一,其个人返回国籍国是自愿的;第二,其个人存在重新寻求国籍国保护的实际行动。

有网友说:“毫无疑问,此人是个假难民,移民局是对的,不用管B……从C定A即可。”

但也有网友指出,“讨论法律问题必须严谨。比如,他当年确实提交了假文件,那移民局方面也存在审查过失。更重要的是,如果他当年提交的是真文件呢……”

“问题来了——假设捷克当年迫害他,但数年后又赦免了他,而此赦免发生在加拿大同意庇护他之后,你说他还算‘难民’吗?”

“他在没有做任何事情的情况下,捷克法律的变化让他从加拿大的真难民变成了假难民,那么,他所获得的加拿大永居身份还会被取消吗?”

“因此,有关B合法性的讨论是迈不过去的,当一个人获得了B,那么之前的A就不应作数,或者说,政府立法加强A与B以及B与C之间的审查是对的,但应该让​C与A完全脱钩,这才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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