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BC省最高法院对一起发生在9年多前本拿比的车祸诉讼进行裁决,法官裁定“肇事司机、小孩及家长三方均有错误”,同时痛批温哥华好些父母在照看孩子时都不够细心。
据BurnabyNow报道,11月21日,法官戴维·克雷拉(David Crerar)裁决时表示:本案发生在九年多前本拿比马尔堡大道(Marlborough Avenue)以东的桑德斯街(Sanders Street),一名华裔6岁女孩在人行横道上被汽车撞倒……但相比许多温哥华父母而言,本案中的父亲就算是够细心、够负责的了……”
2014年8月27日晚上7时30分左右,华裔父亲A某带着6岁的女儿和两岁的弟弟,打算去街对面的公园玩耍。
当三人接近通往公园的人行横道时,A某没有握着女儿的手,而是低着头,专注地帮助两岁的儿子推一辆小车。此时,独自走在前面的6岁女孩突然开始穿过人行横道,被一辆向东行驶的汽车撞倒。
肇事华裔女司机C某当时的车速在限速(50公里/小时)以下,女孩冲过马路时,C某猛踩刹车、鸣笛并轻微转向。
所幸,汽车和女孩的“接触”非常轻微,算不上“撞击”。但女孩还是摔倒了。她凭借自己的力量站了起来。她的头部没有受伤,膝盖处的紧身裤撕裂,左膝和脚踝有浅表擦伤,肘部有瘀伤。
女孩的母亲B某代表女儿起诉司机C某,要求其赔偿孩子腿部受伤和“轻微心理伤害”$5万-6万加元。女孩的父亲A某则以“精神休克”为由提起诉讼,要求C某赔偿$9万-10万加元。
司机C某承认“她必须对这起事故负有一些责任”,但她认为“三方都有责任”,责任比例是“20%应归咎于女孩,40%归于其父,40%归于她”。
最终,法官同意C某的观点,“三人都该对此负责”。
法官表示,女孩在穿过人行横道之前,女孩和她的父亲都没有充分观察是否有汽车驶来。
C某有先行权,但其未能保持适当的警惕,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来应对明显的潜在危险,违反了作为司机的“注意”义务。法官强调,幼儿确实没有优先通行权,但其可能做出不可预测的行为,这也属于常态。
法官判决,女孩应获赔$20,000加元,其中$10,000元由肇事司机C某负责,$5,000元由女孩父亲负责,另$5,000元由女孩负责……但因其有“共同过失”,该赔偿可被抵消/取消。
同时,法官完全驳回了女孩父亲A某所称“车祸导致其精神休克”的说法。法官称,轻微碰撞导致孩子轻伤的情况,不属于“精神休克”所定义的“发生了不合理且不可预见的事情”。
但对于A某提出“精神休克”说法的理由,法官表示理解,因为确实有证据表明A某因这次事故而产生了强烈的内疚和羞耻感。
最后,法官对温哥华一些家长的行为进行了猛烈抨击。法官特别指出,发生在本案这位父亲身上的事情,可能随时发生在任何其他父母的身上。
法官说:“现在,很多家长一手拿着咖啡,另一只手拿着手机,走路从不抬头,他们的孩子在街道上、人行道上随意奔跑……”
“相比其他父母,本案中的父亲已经算是够细心、够负责的了……”法官说,“毕竟,他的分心是因为他当时在关注着另一名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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