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天在Financial post上看到一则很有意思的新闻,分享给大家。
魁北克扑克冠军乔纳森·杜哈明(Jonathan Duhamel)在2010年在拉斯维加斯赢得世界扑克系列赛时获得了接近$900万美元的最高奖金。按照加拿大的税法,博彩收入应该是免税的,也就是说如果大家中了大乐透……那是不用交税的。
但加拿大税务局(CRA)却认为Jonathan的这笔奖金应该交税,所以从2015年起便开始向他追讨这笔税金,这是为什么呢?
Jonathan在赢得德州扑克锦标赛时年仅23岁。此后,他赢得了一系列的锦标赛大奖,他“一直从事扑克比赛,并且一直赢钱(净盈利)”。
2010年,拥有冠军头衔的他还与扑克网站PokerStars签订协议,担任他们的代言人并因此获得了$100万加币的报酬。该协议每年更新,直到2015年。
CRA的结论是,Jonathan从事着扑克相关的企业经营活动,因此对他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新评估,称他在2010、2011和2012纳税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4,866,117.00加币、$383,916.00加币和$106,775.00加币,并认定他在相关年份参加了某项经营活动。
Jonathan当然不认为自己赢得的扑克奖金应该被征税,于是两方最终闹上法庭。
按照Jonathan的说法,扑克是一种赌博,因此根据《税法》,赌博、投注和彩票的奖金是免税的,因此,他的扑克比赛活动的奖金也不应被征税。
此外,他辩称,即使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扑克比赛可以构成一项业务”以及“该项比赛存在着一定可以被计算的概率因素”,但是,扑克对他来说“只是一种爱好和休闲活动”,因此,他没有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他的奖金不应该被征税作为营业收入。
事实上,根据先前的判例法表明,只有在“纳税人具有从活动中获利的主要主观意图并且该活动是按照严肃商人的客观标准进行”的情况下,扑克赌博活动的收入才会被视为营业收入。
Jonathan认为,他的扑克比赛活动不是一门生意,因为他没有在比赛中受过训练,没有系统性地学习扑克中的概率,也没有采用任何特定的策略让他获胜。用他的话说,玩扑克“不会产生任何中期或长期的盈利预期”。
他的意思就是说,他没有专门学习或者聘请任何专家来教自己扑克中的概率,并利用概率知识来赢钱。赢得比赛纯靠运气,以后的比赛并不一定都会赢,所以他没有中长期盈利的保证。
但是,CRA不同意他的说法,并认为Jonathan的扑克比赛活动远远超出了娱乐性,是已构成商业性质的业务。尤其是在他与扑克网站PokerStars签订代言协议之后,那更是明显的商业活动了。因为在协议中有一项条款写着:Jonathan未来每年都要参加锦标赛以获得赞助费。
根据加拿大高院2002年的一项判决规定——要确定算不算是“收入来源”(source of income)应该首先确定纳税人的动机是追求利润还是个人行为。如果动机中只含有个人因素,则该活动就必须具有足够的商业性,其收入才能被视为收入来源。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法官指出,鉴于赌博(包括扑克)的性质,“追求利润”的意图并不能成为判定此类活动具备“商业性”的决定因素,因为所有扑克玩家都是奔着赢钱的目的去的。确实,谁也不是为了输钱才赌博的……
因此,判例法制定了“其他因素”,比如“需要考虑并确定赌博活动是否是在以商业化的方式进行并构成了收入来源”。这些“其他因素”包括“纳税人是否有风险管理,是否有缓解策略,以及纳税人是否有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最终,法院认为,只需要决定“Jonathan的扑克比赛活动是否以充分的商业化方式进行,还是更类似于个人的爱好与娱乐”就可以了。
随后,法庭对Jonathan进行了漫长的审查,包括他的扑克技巧、扑克知识和能力、未来的职业道路、多年来在扑克中的盈亏、Jonathan长期通过扑克盈利的能力,以及他是否采用了任何类型的风险管理或缓解系统。
有意思的是,控辩双方纷纷聘请了专家上庭,来解释赢得扑克比赛的概率性问题。Jonathan请来了数学专业博士,而CRA则请来了经济学博士。
结果,由于两边专家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吵得不可开交。最终,两位专家都无法说服法庭,即“在扑克比赛中,概率或技巧能让人的赢面更大”。
在审查了所有证据和专家证词后,法官得出了“概率平衡”的结论——Jonathan所参加的扑克比赛活动不是以足够商业化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其所得不足以构成商业收入来源。因此,Jonathan之前赢得的扑克净收益不应被收税。
这个话题的确值得讨论,赢得扑克比赛,而且一直赢,里面到底有没有“技术”成分?“技术”好与不好,赢的概率真的是50对50吗?欢迎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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