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杨先生最近遇到了麻烦。
他在万锦一家商店外看到有人偷车,当同为华裔的车主及其朋友追上偷车者扭打之时,他也抄起一根木棍赶了过去……
由于他打了偷车者,近日被警方起诉,被控以“持武器伤人”的罪名。
杨先生表示,8月9日深夜12时左右,两名少年在Hwy 7与Times Ave附近的“天仁茗茶”外面砸碎了一辆车的车窗,并欲将其偷走。
但此举马上就被在茶馆做服务员的华裔车主,和他的华人同事发现。两人追出来与两名偷车者扭打在一起。
恰于此处路过的杨先生事后表示,他看到此情景时“很生气”,不仅因为受害人同为华人,他的车之前也被人这么砸过。于是,他为了对付偷车者,顺手抄起一根木棍,加入战团。
他说,这帮人其实不止两人,而是6个。凭他的观察,这帮少年可能抽过大麻,“从他们迷离的眼神中你就能看出来”。
杨先生说,不知为何,当晚这宗盗车案引起了约克区警方的“特别重视”,他们不仅兴师动,来了不少警车,还出动了直升机在空中盘旋了好几圈。
最后,他被警方当场逮捕,并被控以持武器伤人的罪名,而追赶并与偷车者纠缠的两名华裔事主反倒没事。
杨先生表示,两名华裔车主是广东人,他自己则来自东北。
他说,“有华人遇到麻烦,他一定会出手相帮。华人就是要相互帮助。华人就是要团结一心。”
杨先生表示,但他最后受到警方如此对待,觉得“很冤枉”。因为从一开始,他都是“见义勇为”;自始至终,他都在“自卫”;虽然只有一项控罪,但那不公平;而且罪名给得也太严重了……
按照律师的说法,杨先生是加拿大公民,拥有公民权利,换句话讲就是“他可以合理使用武力来制止犯罪”。
目前,杨先生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让警方撤诉,不给自己留下案底。
杨先生还说,加拿大永久居民和留学生是没有上述权利的,一旦被起诉且罪名成立,将可能面临被遣返的命运。
据查,杨先生所指的法例可能是《平民拘捕及自卫法例》(The Citizen’s Arrest and Self-Defence Act),该法由前保守党哈珀政府在2012年修订,也称为《金牛城议案》(Lucky Moose Bill),即“平民自行逮捕(偷窃者)时,可以合理使用武力,但不能过分动武”。
此修订法源于多伦多中区华埠超市老板陈旺所经历的“金牛城超市事件”:
2009年5月23日,陈旺和两名员工因追小偷后将其制服,以绳捆绑并将其扣留车内的方式,等候警察到场。
后来陈旺被警方拘捕,被控以绑架、非法禁锢、袭击及藏有武器等罪名。但最终警方撤销了控罪,陈旺获判无罪。
该事件在全国引起关注,不仅对陈旺造成极大困扰,也引发公众和政客要求修例的呼声。
哈珀总理与陈旺
该修订法将刑事法第34至37条有关自卫的解释结合为1条,“允许平民若有足够理由相信自己或他人面临危险时,可作出反应来保护自己”。
有专业律师表示,杨先生确实可以与律师配合,尽量从自卫角度为自己辩护,以求不留案底。
在加拿大,从自卫本身而言,则至少会有三种情形:
一,Self-defence;
二、Defence the third party;
三,Consensual fight。
第一条“纯自卫”与第二条“抵御第三方”比较好理解,最后一条则是指“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的对打”。
根据加拿大刑法,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意对打,但不能同意造成身体伤害。因此,双方都同意的打斗不算“攻击”,因为双方事先都接受了打斗过程中的身体接触。
此外,“持武器攻击”的罪名一旦成立,被控者或将面临最高10年的刑期。
由于该罪名属于重罪,按照加拿大移民法第36条第1款,若当事人因此罪被判10年刑期,那么就会被取消永久居民资格。
若当事人是留学生,则按照加拿大移民法第36条第2款,当事人被判有罪且留有案底,就会遭到遣返,不管刑期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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