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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街头看到华人受欺负,你帮不帮?怎么帮?

 

华裔杨先生最近遇到了麻烦。

 

在万锦一家商店看到有人偷车,当同为华裔车主及其朋友追上偷车者扭打之时,他也抄起一根木棍赶了过去……



由于他打了偷车者近日被警方起诉,控以“持武器伤人的罪名。



杨先生表示,89日深夜12时左右,两名少年在Hwy 7Times Ave附近的天仁茗茶外面砸碎了一辆车的,并欲将其偷走。



但此举马上就被在茶馆做服务员的华裔车主,和他的华人同事发现。两人追出来与两名偷车者扭打在一起。

 

 

恰于此处路过的杨先生事后表示,他看到此情景时“很生气”,不仅因为受害人同为华人,他的车之前也被人这么砸过。于是,他为了对付偷车者,顺手抄起一根木棍,加入战团。

 

他说,这帮人其实不止两人,而是6个。凭他的观察,这帮少年可能抽过大麻,“从他们迷离的眼神中你就能看出来”。

 

杨先生说,不知为何,当晚这宗盗车案引起了约克区警方的“特别重视”,他们不仅兴师动,来了不少警车,还出动了直升机在空中盘旋了好几圈。

 

最后,被警方当场逮捕,并被控以持武器伤人的罪名,而追赶并车者纠缠的两名华裔事主反倒事。

 

杨先生表示两名华裔车主是广东人,他自己则来自东北

 

他说,“有华人遇到麻烦,他一定会手相帮。华人就是要相互帮助。华人就是要团结一心。

 

杨先生表示,但他最后受到警方如此对待,觉得“很冤枉”。因为从一开始,他都是“见义勇为”;自始至终,他都在“自卫”;虽然只有一项控罪,但那不公平;而且罪名给得也太严重了……

 

按照律师的说法,杨先生是加拿大公民,拥有公民权利,换句话讲就是“他可以合理使用武力来制止犯罪”。

 

目前,杨先生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让警方撤诉,不给自己留下案底。

 

杨先生还说,加拿大永久居民和留学生没有上权利的,一旦被起诉罪名成立,将可能面临被遣返的命运。

 

据查,杨先生所指的法例可能是《平民拘捕及自卫法例》(The Citizen’s Arrest and Self-Defence Act),该法由前保守党哈珀政府在2012年修订,也称为《金牛城议案》(Lucky Moose Bill),即“平民自行逮捕(偷窃者)时,可以合理使用武力,但不能过分动武”。

 

此修订源于多伦多中区华埠超市老板陈旺所经历牛城超市事件

 

2009523日,陈旺和两名员工因追小偷后将其制服,以绳捆绑并将其扣留车内的方式等候警察到场。

 

后来陈旺被警方拘捕,被控以绑架、非法禁锢、袭击及藏有武器等罪名。但最终警方撤销了控罪,陈旺获判无罪。

 

该事件在全国引起关注,不仅对陈旺造成极大困扰,也引发公众和政客要求修例的呼声。

 

哈珀总理与陈旺

 

该修订法将刑事法第34至37条有关自卫的解释结合为1条,“允许平民若有足够理由相信自己或他人面临危险时,可作出反应来保护自己”。

 

有专业律师表示,杨先生确实可以与律师配合,尽量从自卫角度为自己辩护,以求不留案底。

 

在加拿大,从自卫本身而言,则至少会有三种情形:

 

一,Self-defence;

Defence the third party

三,Consensual fight

 

第一条“纯自卫”与第二条“抵御第三方较好理解,最后一条则是指“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的对打”。

 

根据加拿大刑法,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意对打,但不能同意造成身体伤害。因此,双方都同意的打斗不算“攻击”,因为双方事先都接受了打斗过程中的身体接触。

 

此外,持武器攻击的罪名一旦成立,被控者或将面临最10年的刑期。

 

由于该罪名属于重罪,按照加拿大移民法第36条第1款,若当事人因此罪被判10年刑期,那么就会被取消永久居民资格。

 

当事人是留学生,则按照加拿大移民法第36条第2款,当事人被判有罪且留有案底,就会遭到遣返,不管刑期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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