渥太华一位华裔房东在房子还没装修完之前就租了出去,结果被房客告了。
安省租务委员会(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审核了房客举报后,驳回房客的要求。但房客不服,接着告。结果安省法院判房客赢了官司,并对房东作出判罚。
据法庭文件显示,被告华裔房东姓梁(David Liang),在渥太华有一处出租物业。2017年4月起出租给西人房客Robert Swan一家,月租1,450元。
签约前,Robert Swan看过房子。因为前租户把房子糟蹋得不成样子,梁某当时正对房屋进行装修。梁某向Robert Swan保证“会在4月16日交房”。
为此,Robert Swan支付了2,175元的定金及部分房租。
4月17日深夜,Robert Swan带着妻儿如约搬家,然而,他们只住了一晚就决定离开……
“装修并未完成,屋内很多用具无法使用,根本没法住人。地板下的冷气通风口居然没有盖子,小朋友路过时很容易陷进去……”。
“有个橱柜的门掉下来砸在了我的身上,当时我正抱着一个婴儿。”
“前租户搬走后,前门门锁没有换,那是一种密码锁,而房东根本不知道密码是什么。”
“有一个房间窗户是烂的,有一个电源插座连盖儿都没装,露着电线。”
Robert Swan认为,以上种种给他及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带来了很大的健康和安全风险。
安省租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虽然Robert Swan对房屋状况的表述都很准确,此屋的确不适合居住,“但他并没有给房东一个合理的机会来纠正这种状况,而且,房客没有权利终止租约。”于是将Robert Swan的控告驳回。
Robert Swan随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根据住宅租赁法,业主有责任确保住宅适合居住,并且从租赁开始就处于良好的状态;而且即便租客在签订租约时就知道房子仍存在尚未修复的状态,房东也不能免除这一义务。
最后,法院判房客胜诉,搁置了租务委员会的决定,并判罚房东梁某赔偿租客2,365.11元,用以补偿租客被迫去住酒店等其他费用。此外,梁某还须缴纳法庭诉讼过堂费6,000加元。
房东梁某合计损失8365.11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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