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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游侠若未主动申请销户,公安机关会怎么办?和你想的可不太一样哟……

 

前几天朋友圈里条条都是关于“持PR的华人将被强制注销户口”的新闻解读,各种爆炸性的言论让好多“准移民”都心寒,准备放弃中国国籍。

 

估计试水的上海市公安局也没想到,自己的“按规定严格执行”在海外圈闹翻了天,接连出了两条官方解读文案。



 

 

起因

 

两天前,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消息称,上海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一个月内不主动注销户口者,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注销。

 

注销户口

不等同于失去国籍

 

好多人一看要注销户口就慌了,这一销户那自己还是中国人吗?其实户口和国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不能画等号。



户口,指的是我国对居住于领土范围内的人员进行人口管理的手段,其特征是持有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国籍,是指中国对拥有国籍者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其特征是持有护照。



所以,“注销户口”并不等同于“失去国籍”。同时,注销护照根本不涉及居民身份证的注销

 

实行范围仅限上海

 

目前这项新规只是属于上海公安发布的地方性条款,对上海市以外的公民暂时不具有任何效力。

 

 

此“新规”非彼“新规”

 

2018年5月1日实行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并非是首次发布的新规定。这个规定早在2000年就制定了。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先后在2005年、2008年、2010年、2015年,做了四次修改。

 

在 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现行2015年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均有针对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 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第四十六条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细化了操作程序。 



这意味着,有关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早就存在了,只不过之前并没有这次全方面的严格执行而已。



 

 

需要销户的人员类别

 

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



 

同时,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涉侨政策问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依照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身份解释的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另外,中国公民如果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在国外定居,也具有华侨身份。



但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不被视为定居,不具备华侨身份。



如何办理销户登记



根据本人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需提供外国护照出国定居人员需提供载有移民、定居、获得外国居留权等事由的外国签证。同时,这两类人都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



如需他人代办,必须委托律师办理或者公证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还需提供身份证明。 



重点来了:若并未主动申请销户,公安机关经调查掌握当事人持有住在国签发的载有移民、定居、获得永久居留权等事由的签证,以及长期在外国居住生活的事实证据,认定其确属在国外定居的,方可注销其户口。



 

 

 

恢复户口



注销户口的出国人员回国定居的可以恢复户口。其中,具有华侨身份的,由市侨办进行审批;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既然户口都能恢复,就更不用担心自己“不是中国人”了。

 

不只针对侨胞



在文件中,其它国内公民违规者,如自行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应征入伍或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等,未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前往办理,同样将予以注销。



销户后仍能回国生活



 第二十六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合法有效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后,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入籍证明,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在注销中国户口和身份证后,华人可持中国护照在国内乘坐高铁、飞机、入住酒店的需要身份登记的一切行为。如果护照过期,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定居海外的华人只需提供“绿卡”和旧护照即可办理新护照。



 

 

 

子女落户



 第二十二条: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养老金不受影响



华侨、外籍华人已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并办理了相应的退(离)休手续,出国定居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离)休待遇不变,与是否注销国内的户口无关



自2015年7月1日起,当事人应根据《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等相关规定,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或相关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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